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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內容
船舶在互相看到時,需鳴號笛並同時發出燈光信號,以表明本船的航向,信號意義如下:
  一短聲表示:「我正朝右轉向」
  二短聲表示:「我正朝左轉向」
  三短聲表示:「我正開倒車」
  

在狹窄水道或主水道船舶想要追越別的船隻時,應鳴放下列信號:兩長聲後繼以一短聲,表示「我擬在你右舷追越通過」兩長聲後繼以兩短聲,表示「我擬在你左舷追越通過」被追越的船舶如果同意時,應鳴放下列信號:  

依序:一長聲、一短聲、一長聲及一短聲互相看見的船隻逼近時,若不明瞭對方之意圖時,應鳴放號笛至少五短聲。
在窄水道或主水道由於障礙物的阻擋而看不到其它來船時,應鳴放一長聲。
在轉彎處或障礙物之後的船隻聽到此信號,應即以一長聲回應。鳴放一長聲。
在轉彎處或障礙物之後的船隻聽到此信號,應即以一長聲回應。